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否需要刻制、启用印章
一些乡镇人大工作者认为,作为地方基层国家权力机关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发布决议、决定等会议文件时不加盖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印章,有许多不便之处。特别是有关人事任免方面的公文,不加盖公章,无法存放在档案里。由此,有些乡镇人大刻制并启用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印章,还有的乡镇刻制了乡镇人大主席团的印章,许多地方发文明确要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印章使用的机构名称,应当统一由“乡镇人大主席团”改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我认为这些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一、从法律对各级国家机关刻制印章的规定看。一是1979年9月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印发《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印章的规定》,没有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刻制印章的规定。二是1991年3月2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国徽法第六条,对应当刻有国微图案的机构中,包括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也没有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和法定的国家机构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如果需要刻制和启用印章,法律应予明确规定。2005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关于乡镇人大机构名称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团不是乡镇人大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对外不应挂牌称乡镇人大主席团。”因此,乡镇人大主席团刻制公章没有法律依据。
二、从各级国家机构设置看。一是宪法、法律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国家权力机关,都是法定的国家机构,但它们都不是常设机关,也不是常设机构。除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不设立常设机关(常设机构)外,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设立常委会作为它的常设机关(常设机构)。二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举行会议的时候,一般都要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选举常设机关(法律规定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例外)组成人员,由常设机关(常设机构)处理闭会期间的事务。因此,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不像其常设机关(常设机构)一样,具有机关法人的性质和资格,它们都不是法人单位,刻制和启用印章是没有住何现实意义的。实践中,政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召开的各级代表大会,都没有刻制和启用印章的范例。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也没有刻制和启用印章的范例。因此,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刻制公章也没有可参照的惯例。
三、从乡镇人大工作实践看。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没有加盖印章的惯例。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没有自己的印章,对公开发布会议文件是没有任何影响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报告、人事任免等,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一经表决通过即发生法律效力,未必非要加盖“xx人民代表大会”的印章不可,以第几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几次会议的名义,由大会主席团对外发布公告即可。(文:原吉林省人大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副巡视员 李树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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