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于某年1月5日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结束前,依法选举产生了新一届政府领导人员。县政府于3月4日下午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政府组成人员职务的议案》。该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在决定何时召开人大常委会产生了不同意见。有人认为,新的一届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对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命,即应在3月5日以前完成任命;有人则认为,人大常委会依法召开会议需要一定的筹备时间,在3月5日以前召开会议不现实,且在3月5日之后召开会议任命并不违法,但应尽早任命。
笔者以为,认为人大常委会应当在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结束后两个月内完成对政府组成人员任命的观点,缺乏法律依据,但对政府组成人员任命应该越快越好。
根据地方组织法第七十一条规定,“ 新的一届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某县于2022年1月5日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结束后,县人民政府于3月4日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交有关人事任免议案,尽管议案提请时间比较晚,且卡着两个月时间规定的节点,但这种做法符合法律规定。由于现行法律并没有对人大常委会在多长时间内完成政府组成人员任命做出具体规定,因此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结束后,人大常委会在收到同级人民政府的提请议案后,尽可能在两个月内完成对新一届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命,当然超过两个月时间任命也不违反法律规定。
宪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地方组织法第七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五年。” 也就是说,在新一届人大一次会议闭幕后,上一届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期相应届满,他们的职务也随着新的一届人民政府领导人员选举产生而自然终止。由此可见,在新一届人民政府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请任命通过之前,上一届政府组成人员职务事实处于一种名不正、言不顺的交接“真空”状态,这对新一届的政府行使职权、开展工作都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尽管现有法律没有对人大常委会在新一届政府产生后何时完成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命做出硬性规定,但出于工作顺利实现衔接角度考虑,不论是政府提请任命时间,还是人大常委会审议任命时间,都应当尽可能缩短加快,更不能卡着法律规定的“两个月内”期限节点。
实践中,由于涉及人员众多、情况复杂等多种原因,一些地方在新的一届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没有在两个月内及时提请任命政府相应组成人员,而是延迟至两个月以上才提请的情况,并不少见。为避免这种情形出现,笔者认为可以参照全国人大的做法,对地方组织法进行修改,由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新一届政府组成人员人选。这样一来,新一届政府领导人员和组成人员同时产生,从而避免政府提请不及时和人大任命不及时的情况出现,使政府换届职权交接更为顺畅,行政效能得以大大提升。(作者:崔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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