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一些地方对新选出的乡镇人大代表的资格审查选择了以下不同的方式。
一、新一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举行时或其预备会议上,先表决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然后休会,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开会审查新一届乡镇人大代表资格,再继续开会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接着进行会议其他议程。
二、由新设立的乡镇人大代表选举委员会,在新一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举行前进行代表资格审查,向大会预备会议或正式会议提出报告并通过。
三、由新设立的乡镇人大代表选举委员会,在新一届人大会议举行前进行代表资格审查,但不向大会报告并通过,而是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并通过,然后公告并向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备案。
以上三种方式似乎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但都存在一个矛盾,就是简单地照搬了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机构的模式。因为,当选代表名单已经公布,当选通知书已经发给代表,并且代表已经到会,还要再次对代表资格进行资格审查,显然有问题。因此,以上三种方式都有些欠妥。选举法第八条规定,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第十条第(六)项规定,选举委员会有“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的职责。第四十五条规定,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本法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当选代表名单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予以公布。这一规定,明确了选举委员会的职能之一是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但地方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行使职权至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为止。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任期,从每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由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没有常设机构,所以每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必须先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每一位代表的代表资格是否有效进行审查,然后才能正式开会。因此,根据乡镇工作实际,还有第四种更正确的方式可以选择。
四、依法由乡镇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颁发代表当选证书。在新成立的乡镇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由乡镇选举委员会将代表当选情况予以报告,但不表决通过。然后再按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由它负责审查本届人大代表的资格,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文:李树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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