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并就实现这一目标提出了具体要求和任务。如何在立法工作中贯彻落实好党的二十大提出的目标任务,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贡献法治力量?需要把握好以下四个方面。
一、坚持党的领导,确保立法工作正确政治方向
立法是党和国家的重要政治活动,是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在我国,立法必须讲政治,讲方向,讲大局。做好立法工作,首要就是坚持党的领导。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件大事能不能办好,最关键的是方向是不是正确、政治保证是不是坚强有力,具体讲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党的领导是统领、是核心,关乎方向、关乎旗帜、关乎道路。只有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立法工作才能举对旗、定好向、走对路,始终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才能确保每一部法律都姓“社”,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新时代十年来,“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加快建设”,“法治中国建设开创新局面”;与前十年相比,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新制定法律数量增加了约35%,修改法律数量增加了近2倍,通过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数量增加1.5倍多。这些成绩的取得最根本就在于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新征程上,我们肩负的使命任务更加艰巨更加繁重,必须进一步坚持党的领导,确保党的领导这一政治原则在立法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
要旗帜鲜明讲政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要求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用立法工作实效体现“四个意识”“四个自信”“两个维护”。
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开展立法工作,做到党和国家工作重心在哪里,人大工作就跟进到哪里,力量就汇聚到哪里,作用就发挥到哪里,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立法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落实。本届以来的实践充分证明,只要聚焦党中央决策部署来谋划推进,立法工作就能思路清晰、重点突出,就能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就能取得各方面配合、形成合力,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要领悟好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要求,吃透党中央精神和重大决策部署,提升政治站位,自觉把立法工作放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来考虑、来谋划、来推进。要确保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地生根,认真落实党中央批准的五年立法规划,集中力量抓好和完成党中央确定的重大立法任务。要明确主攻方向,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要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党中央请示报告,把党的领导贯穿到立法工作全过程各方面。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确保每一部法律都为人民而立
为什么立法、为谁立法、立什么样的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必须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深刻揭示出我国立法的本质要求和价值取向。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我们党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人大是人民的立法机关,立法权是属于人民的国家权力,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体现……这些都决定了我国立法必须为了人民,必须“以人民的名义”。只有把立法为民的理念融入每一次立法,才能制定出人民需要的法、人民满意的法。
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人民是立法工作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在我们这样一个拥有14亿多人民的社会主义大国,立法要妥善调整和处理各种社会关系、利益关系,在立法过程中要把各方面的意愿和要求汇集起来,统筹各方利益和诉求,凝聚全社会共识,形成最大公约数。其中的每一个环节都不是凭空发生的,而是以人民为根基为前提,依靠人民,从民意中汲取营养、从民意中获得推动力量。可以说,失去人民这个“靠山”,失去民意这个“源头活水”,立法就会变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彻底失去生命力。
因此,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贯穿立法工作始终。立法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加快推进就业、教育、医疗、养老、安全、生态、环境等民生领域立法,用法治方式保障人民权益、增进民生福祉。更好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把代表议案建议作为编制立法工作计划、制定修改法律的重要依据,重要法律草案印发全体代表征求意见,专业性强的法律草案印发相关专业或领域的代表征求意见。拓宽公民参与立法渠道,健全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反馈机制,加强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使立法接地气、察民情、聚民智、惠民生。
三、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不断完善立法机制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高质量的立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越是强调依法治国,越是要提高立法质量,使我们的法律更加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依法治国不仅需要完备的法律,还需要得到公众的广泛认同,这是法律得以实施的前提。立法质量体现了我们党的执政能力,彰显出党和国家的为民初心,考验着人大的立法水平。只有不断提高立法质量,法律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这一点,在每年人代会、每一次常委会会议上表决通过法律时体现得尤为清晰。
新征程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任务艰巨繁重,各领域立法需求多、要求高。要紧紧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牛鼻子”,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统筹立改废释纂,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
要完善立法体制和程序,加强调查研究和论证评估,在提高精细化、精准度、针对性上下功夫。通过调查研究准确认识和把握事物的本质和规律,找准立法的重点难点,探求科学应对之策。进一步重视网络民意表达,认真归纳整理分析,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要丰富立法形式,既要注重“大块头”,也要注重“小快灵”,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更加重视法律解释工作,及时答复法律询问,明确法律规定含义和适用法律依据,保持法律的稳定性与适应性相统一。还要特别加强法律制度理论研究,构建起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法学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要坚持急用先行,区分轻重缓急,在保证立法质量的前提下加快立法工作步伐……确保每一部法律都成为精品佳作。
四、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推动立法工作取得新成绩
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要求人大在立法工作中把作为“四个机关”的职能和优势充分发挥出来,把人大制度作为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优势和特点充分发挥出来。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首先,有利于人大行使好立法权这一宪法法律赋予的重要职权,通过立法工作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巩固和强化人民当家作主。其次,有利于进一步拉近立法工作与人民群众的距离,在立法过程中充实民意,确保立法走群众路线,有利于在立法工作中全面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更好集思广益、统一思想,消除分歧、凝聚共识,夯实立法的群众基础。
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不是模糊的,而是具有十分明确的定位和内容。主导作用不是权力,而是责任和担当;不是擅作主张,而是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进行;不是简单的牵头参与,而是在选题立项、起草调研、审议通过中都要发挥实质性统筹安排、严格把关、确保质量等作用。要在实践中把握好这一主导作用的定位和内容,积极稳妥履职尽责,充分调动各部门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为此,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统筹安排立法项目。要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法律制度的薄弱环节,补短板、强弱项、堵漏洞。要加强组织协调,对党中央明确要求、改革发展急需、人民群众期盼的重要立法项目,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要主动担责,把各方面的力量和资源调动起来,形成工作合力。要严肃认真、尽责任地进行审议,确保法律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要发挥好立法机关在表达、平衡、调整社会利益方面的作用,防止利益偏向,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我们要在立法工作中把握好这四个方面,在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进程中充分发挥立法先导功能,更加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贡献法治力量!(作者:《中国人大》全媒体记者 孙梦爽)
(来源:全国人大微信公众号)
(责编:徐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