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新华社北京1月21日电(记者白阳)2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法律援助法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增长,就法律援助工作专门立法正当其时。同时,围绕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主体、目标人群、服务质量等实际问题,与会人员纷纷献计献策。
罗毅委员说,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法律援助工作在服务和改善民生、促进实现公平正义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应以此次法律援助立法为契机,指导地方特别是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在降低服务门槛、扩大法律援助范围、丰富法律援助服务形式、规范和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机制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
欧阳昌琼委员表示,目前我国志愿者队伍已经非常庞大,建议增加“国家鼓励和支持法律服务志愿者或者律师志愿者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等规定,充分发挥法律服务志愿者的力量。
在值班律师的派驻场所上,邓丽委员提出,草案明确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建议增加“村、居民委员会”,就近就便为辖区居民提供法律服务。
根据草案定义,法律援助是国家对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当事人无偿提供的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等法律服务。殷方龙委员表示,准确认定公民是否属于“经济困难”是启动法律援助的关键,建议抓紧制定“经济困难”的标准。
对此,张伯军委员建议,一方面应坚持赋权各地政府结合实际区别对待;另一方面,对于已经持有低收入家庭、社会救济、救助等贫困证明的,应自动视为经济困难,以保证及时提供法律援助。
如何确保法律援助不流于形式,也是与会人员关注的问题之一。刘修文委员说,为了充分保障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保证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建议研究建立案件质量管控机制,倒逼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质量。
乃依木·亚森委员建议,增加提高法律援助质量的相关规定,加大对律师和法律工作者承担法律援助工作的考核。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每年制定援助规划,切实注重法律援助的质量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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