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以在京常委会组成人员现场出席、京外委员网络视频出席相结合的方式举行,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历史上是首次。今年1月底以来,一些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会议也采用了网络会议的方式举行,通过疫情防控相关决定、有关任免案和其他有关决定,为地方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组织保障。
这次新冠肺炎疫情,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在我国发生的传播速度最快、感染范围最广、防控难度最大的一次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防控期间禁止人员聚集,给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召集组织工作带来很大不便。疫情会不会影响人大职权的行使?是否可以采用视频等方式创新有关会议的召开形式?
“这一创新做法是实事求是、务实高效的,符合宪法法律的原则和精神。”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宪法室副主任田威今天指出,在当前的特殊形势下,借助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以视频方式远程参加会议,参加审议、表决,避免了人员大规模聚集流动带来疫情输入、扩散风险,有效落实了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也保证了国家机关有效运转。
据田威介绍,宪法法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次,其常委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举行会议是各级人大行使职权的基本方式。
“宪法法律及有关地方性法规,对各级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召集主持、出席人数比例、议程安排、议案审议表决等事项作了规定。关于会议形式和出席,平时均采取现场出席会议方式。”田威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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