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交民巷23号)6月25日,疫苗管理法草案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三审。
一直备受关注的疫苗管理法草案进一步完善了法律责任,加大对疫苗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增加行政拘留规定。针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草案进一步明确补偿制度,并对异常反应补偿范围实行目录管理。
保障公众知情权 完善信息公开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进一步完善疫苗有关信息公开规定,保障公众知情权,加强社会监督。
据此,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布上市疫苗批签发结果和更新后的疫苗说明书、标签内容。
异常反应补偿范围实行目录管理
草案二审稿规定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
有的常委会委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明确补偿范围、补偿标准,保障补偿费用。
对此,草案三审稿作出以下修改:
一是增加规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应当及时、便民、合理。
二是增加规定,补偿范围实行目录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三是明确由国务院规定补偿目录范围、标准、程序,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四是明确接种免疫规划疫苗所需的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经费中安排。
应对传染病暴发、流行 增加应急保障措施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政府及有关部门、疫苗生产企业、运输单位等应当采取相应的应急保障措施。
据此,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有关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及时生产、供应预防、控制传染病的疫苗。交通运输单位应当优先运输预防、控制传染病的疫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协调和保障工作。”
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如何对疫苗造假和生产环节的违法行为进行惩处是社会公众关注的一大问题。
对此,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加大对疫苗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罚款额度,增加处罚种类,同时补充规定一些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就此,草案三审稿作以下修改:
一是明确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对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劣药等违法行为,加大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罚款处罚力度。
三是对有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员,增加规定行政拘留。
四是对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疫苗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疫苗电子追溯系统、收集跟踪分析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监护人未依法保证适龄儿童按时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等违法行为,增加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责编:江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