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近日,上海市16家单位会签并出台了《关于建立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健全完善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从业人员的招录和管理机制,加强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源头预防。
《意见》共12条,从适用范围、入职审查、从业限制、执行机制、监督管理等八个方面作出规定,要求加强对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从业人员的管理,实现对未成年人保护关口的前置。
从业限制范围
将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纳入管理范畴,包括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对象为未成年人的培训机构、医疗机构、文化体育场所等;还将保安、门卫、驾驶员等不具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其他工作人员纳入适用对象。
强制报告制度
《意见》设置了强制报告制度,要求用人单位在招录员工过程中进行严格审查和筛选,对有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不予录用;同时建立与之对应的执行监督机制,对用人单位进行指导、督促,对于拒不落实或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行政,甚至刑事处罚。检察机关依法对《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法律监督,可以通过制发《检察建议书》等形式,对相关单位、部门提出督促落实的意见和建议。
限权的法律依据
首先,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所谓优先保护,也就是说,当不同权利主体的权利发生冲突的时候,未成年人权利优先,法律必须优先考虑和保护未成年人权利。
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了一款,即“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
限制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虽然有相关的法律依据,但也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特别是在具体操作层面需要积累更多的实践经验。上海出台的《意见》在全国是首创,具有很强的探索性和试点意义。希望上海的先试先行,能在立法实践上积累经验,为各地提供样本。
(责编:江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