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央视网、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我2016年拿到了保加利亚绿卡,今年还提交了入籍申请,本以为终于自由了,没想到一上‘红通’,没多久警车就开到了我面前。”2018年11月30日上午9点,刚刚从保加利亚引渡回国的职务犯罪嫌疑人姚锦旗感慨万分,“外逃生活太凄凉了,看上去好像是自由的,实际一点都不自由”。
外逃职务犯罪嫌疑人姚锦旗被引渡回国
仓皇出逃13年后,这位浙江省新昌县原常务副县长,终于结束了惶惶不可终日的“亡命”生涯。当日,在中央追逃办统筹协调下,中保两国反腐败和执法部门密切合作,姚锦旗被引渡回国。这是2018年3月国家监委成立后成功引渡第一案,也是我国首次从欧盟成员国成功引渡涉嫌职务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
10多年里流窜7个国家和地区,一度靠在中餐馆端盘子排解孤独寂寞……日前播出的电视专题片《红色通缉》公开了杨秀珠等15人的追逃纪实。作为“百名红通”头号嫌犯,杨秀珠等人的归案,戳破了那些企图“一跑了之”的腐败分子的幻想。
2014年以来,“天网行动”连续开展,中国向全球公布百名红通人员名单,截至2018年12月,共从120多个国家和地区追回外逃人员5000多名,其中“百名红通人员”56人,追回赃款100多亿元。
2019年1月11日,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的十九大以来,我们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着力惩治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取得了新的重大成果,为实现党和国家事业新发展提供了坚强保障。 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不管腐败分子逃到哪里,都要缉拿归案、绳之以法”。党的十九大通过的十八届中央纪委工作报告也强调:“党中央把反腐败追逃追赃提升到国家政治和外交层面,纳入反腐败工作总体部署。” 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的出台,为我国政府今后缔结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以及履行刑事司法协助国际条约义务和行使国际条约权利提供了国内法基础,填补了刑事司法协助国际合作的法律空白。 起草历经十余年,填补法律空白 有效惩治跨国犯罪离不开国家间的紧密合作,需要有效履行相关国际条约义务。据了解,截至目前,我国已经批准和加入了包括《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等多项含有刑事司法协助内容的国际公约,批准了54件有关刑事司法协助的双边条约。 “中国作为缔约方,可以与世界上180 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开展包括刑事司法协助在内的合作。”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新闻发布会上,司法部国际合作局副局长张晓鸣指出,“所有这些批准加入和缔结的国际公约,都需要有国内法来使我们在条约下承担的国际法义务落地。” 以往,民商事司法协助、引渡合作分别在民事诉讼法和引渡法中已有规定。然而,刑事司法协助只在刑事诉讼法第17条有原则性规定,其具体合作内容、要件以及执行程序等未予明确,加之我国与外国开展打击跨国犯罪国际合作尚存在一些制度障碍,迫切需要进行顶层设计。 据介绍,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起草过程历经十余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通过不久,中央纪委于2004年牵头成立研究实施公约协调小组,明确提出制定司法协助法的任务,司法部会同有关部门加快研究起草进度。2015年6月,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被列为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一类项目。经过近3年全面深入的调研论证,在先后5次广泛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及专家学者等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法律草案。 2017年底,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首次审议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草案。 顶层设计,打击腐败和跨国犯罪 历经两审,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制定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是完善我国刑事法律体系的需要,是加强国际合作、打击严重有组织犯罪包括腐败犯罪的需要,也是顺应国际合作的规则需要。 据介绍,与刑事类国际合作有关的法律主要包括引渡、刑事司法协助和移管被判刑人三个部分。本次出台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就是把后两部分内容集合成法推出。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规定了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主体、原则、依据,刑事司法协助请求的提出、接收和处理程序,以及刑事司法协助的具体内容,包括送达文书、调查取证、安排证人作证或者协助调查、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没收、返还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移管被判刑人等。 法律具体规定了哪些内容?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按照平等互惠原则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 为有效应对外国司法执法机关利用所谓的“长臂管辖”等规定,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强调,非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同意,外国机构、组织和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本法规定的刑事诉讼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构、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外国提供证据材料和本法规定的协助。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中首次明确规定了我国可以请求外国协助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和返还违法所得,也可以应外国请求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和返还违法所得,破解了多年来制约我开展刑事司法协助的难题,有利于通过国际合作依法剥夺外逃犯罪分子的犯罪所得,切断其资金来源,为大力开展国际追逃追赃提供有力法律武器。 值得注意的是,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将国家监察委员会确定为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主管机关之一,赋予了监察机关在腐败犯罪案件调查等活动中与外国有关部门和机构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和刑事司法协助的职责,明确了监察机关和国内有关机关在刑事司法协助中的职责分工。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和监察法形成有序衔接,为监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深入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和追逃追赃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为保护我国公民合法权益,同时有利于被判刑人教育改造和回归社会,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将“移管被判刑人”作为第八章,规定了移管被判刑人相关内容,规定中国和外国可以相互移管被判刑人,明确移管被判刑人的主管机关、适用条件、办理程序及法律后果。此外,法律还规定对于被判刑人是接收国国民、其行为根据两国法律均构成犯罪且两国及被判刑人本人三方均同意移管的,可以将被判刑人移管回国执行刑罚,并对相关办理程序等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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