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人大 何建红)前言:湖南省祁阳县通过代表“五制”工作,不仅消除了代表和选民之间长期存在的“结”,让他们走得更近,促进了代表进一步履职,而且解决了选民长期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架设了一座代表与选民的“连心桥”。
“代表工作的主要目标是什么?如何做好代表工作?如何规范代表行为?如何加强代表监督?……”这是2016年11月底换届时,湖南省祁阳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主任邓晓阳在履新发言向新一届人大常委会提出的“第一道课题”。
2016年12月16日,祁阳县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上,邓主任向所有新当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明确要求,明年工作的第一道功课就是“以代表工作创新为突破口推动整个县乡人大工作的创新”。
2017年2月,在年初召开的祁阳县乡镇人大主席(街道人大工委主任)会议上,祁阳县人大常委会抛出了以代表“身份公示制、履职承诺制、活动登记制、言行规范制、述职评议制”为主要内容的“代表五制”工作方案。
人大:把身份亮出来 将形象树起来
祁阳县人大常委会在县、乡镇人大代表中推行“五制”工作酝酿已久。2012年,祁阳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在县、乡人大代表中试行了“人大代表收集群众意见箱”, 2013年,祁阳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又在全县各乡镇(街道)人大建立了“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工作室”,都收到了较好效果。2016年6月,为进一步落实中发〔2015〕18号、湘发〔2015〕26号和祁发〔2016〕1号文件精神,祁阳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又拟出了“代表五制”工作初步方案,但由于换届在即,仅在各乡镇(街道)人大作了一些宣传。特别在换届时,一些选民反映选区的人大代表是谁还不清楚,选民对人大代表一年来做了些什么事不知晓……
这些表明,人大代表与选民之间的“隔心墙”仍旧存在。
换届之后,新一届祁阳县大常委会领导专门就“人大常委会如何做好代表工作”这一议题,深入到有关乡镇(街道)、选区进行了为期一周的调研,广泛听取了选民和代表的意见。2016年底,祁阳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对此进行专门研究,推出了 “代表五制”工作的实施方案。2017年2月,经祁阳县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再在该县、乡人大代表中全面铺开。
祁阳县人大常委会主任邓晓阳说:“我们将代表‘五制’作为整个代表工作的重要抓手,其主要目的就是要建立一套公开、透明的代表工作机制,一个规范有序的代表管理体制。
代表“五制”工作的主要内容包含五个方面:
代表身份公示制。以代表小组为单位将代表的大头彩照、姓名、所在选区、联系电话等内容建立公示栏,向选民进行公示。
代表履职承诺制。年初,人大代表将年度出席会议、提出建议、参加活动、联系选民、领办好事实事、遵纪守法等情况向选民作出公开承诺,代表小组将代表个人履职承诺张榜公布,建立档案,半年检查,年终考核,逐项记分。
代表活动登记制。建立代表小组集体活动记实本和代表个人活动记实本,分别记录代表小组集体活动和代表个人活动。代表小组集体活动记实本确立专人登记管理,以代表小组集体活动汇总表的形式公告上墙。代表个人活动登记本由代表个人登记,代表小组长作证明人签字,以代表个人活动汇总表的形式进行汇总考核。
代表言行规范制。将《祁阳县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行为规范》和《代表法》规定的代表的地位、作用、权利、义务一起形成一块宣传栏,对代表言行进行规范。”
代表述职评议制。县乡人大代表以代表小组为单位,每年组织一定数量的代表在原选区向选民开展述职活动,向选民汇报年度履职情况,并接受选民的询问和评议、测评。同时,各代表小组按照“人大代表自评、选区选民测评、代表小组综合考评”的考核办法,对代表的履职情况半年进行检查,年终进行考核,逐项进行记分。
祁阳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唐江说:“推行人大代表‘五制’工作是与‘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工作室’相结合的一种尝试,它有利于加强代表与选民之间的联系,促进代表依法履行职务。‘五制’工作是代表与选民‘面对面’的工作,也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
代表:把权利用出来 将责任担起来
人大代表是选民选出来的,选出来之后,有的代表便认为自己与选民没有关系了。往往把自己的代表身份看成是组织安排的结果,是一种应得的待遇,自己的代表行为只是对组织负责,不对选民负责。在这种思想驱使下,当然就不会向选民汇报并接受选民的监督。有的代表认为自己“势单力薄”,只不过行使“举举手”的权利,认为反正自己的一票无足轻重,也就没有必要兴师动众去征求选民对自己执行职务情况的有关意见。从而产生一种职务的优越感,不去主动联系选民,不去主动履行代表职责,接受监督。还有的代表虽然想到了征求选民意见,传达本级人大会议情况,但由于目前与选民之间的沟通渠道不畅,加之怕人嘲笑自己多此一举,没事找事,于是也就不了了之,马马虎虎地维持到任期届满。
通过调查发现,大多数选民对代表的职责和作用不够了解、不够满意,人大代表也很少向选民传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情况,有的代表对法律和党的方针、政策宣传少;走访选民了解情况少,在本月中提出议案、批评、意见、建议少;参加代表小组活动少;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动工作少。同时,有相当一部分代表还认为自己所在代表小组活动开展形式比较单一,活动内容不够丰富。
三口塘镇县人大代表唐贵军说:“‘代表五制’工作开展得非常及时必要,尤其是每年公开代表的履职承诺,对代表非常有压力,有压力就会有责任,有压力就会有动力,就能够促使代表更好地履职,更好地为选民服务,为选民代表言……。”
黄泥塘镇新当选的县代表李亮说:“‘代表五制’不仅使我们,而且也使群众了解了我们代表的权利,同时,更明白了代表应担的责任,有没有,还真是不一样……。”
选民:把代表选出来 将监督跟上来
龚家坪镇选民何伟民说:“以前,我们很少了解代表,对代表在会上会下能不能为老百姓说话、办事更是知之甚少,通过这种(代表五制)方式,我们可以监督他们是不是在为我们选民履职……。”
浯溪镇人民西路社区选民桂双英说: “公开代表履职承诺,公开代表活动情况,便我们选民可以更清晰地看到我们的代表到底在干些什么,到底能为我们选民干些什么……。”
《代表法》第六条规定:“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作此规定,是为了防止人大代表改变公仆地位,防止人大代表可能发生的违法乱纪、意志衰退、脱离选民、脱离群众,不对选民负责,甚至以权谋私等。选民通过对人大代表的监督,使我国的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置于全体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以督促代表自觉坚守“四个自信”,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民履职,也更加倒逼代表加强学习,改进工作,弥补不足,更好地发挥代表作用。
长期以来,人们对人大代表应享有的权利一般比较重视,而对其应尽的义务,特别是应接受选民监督更容易忽视。
近年来,一些地方虽出台了一些加强代表监督的措施,但真正意义上的广泛的、有效的监督,还缺乏完整系统的经验和做法。
《代表法》中除第六条规定代表应接受选民监督外,在监督内容上、监督程序上、监督手段上未作明确规定,致使“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这一手段很难落到实处,在现阶段的实际工作中,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往往是由于代表违法乱纪,直至触及法律才被认为在罢免之列。而对没有触犯刑法的代表,不管他是道德品质低下、作风不正、政绩平平、甚至有失职、渎职之嫌,也可以任其存在,允许其“混”到任期届满。在具体操作上“罢免”或“撤换”等手段由于程序不明,选民与选民之间的沟通渠道、反馈渠道不畅,选民居住地分散,户口与居住地分离等原因,从而使这些手段极少运用。同时,因人大构成的特殊性,人大在实际工作中缺少对代表监督工作的组织、指导和服务,从而使监督虚化、淡化,长期以往,便产生了不良循环,选民不监督代表,代表不接受选民的监督也就成为了习惯。
“重视和加强选民对代表的监督,是当前人大工作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否则,将影响人大工作的开展和加强,影响人们对人大性质、地位、作用的认识。”
“代表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加强对代表的监督既是人大工作的要求,也是选民和人民群众的要求……。”
“只有加强对代表的监督,才能不辜负选民的期望,不辜负人民群众的期盼。”
“权力缺少监督就容易滋生腐败,代表缺少监督就容易滋生懒惰。” 祁阳县人大常委会主任邓晓阳语重心长地说。
“代表职务也是一样。要想克服代表不作为现象,就必须在保障代表权利、提高代表素质、为代表提供优质服务的前提下,建立和完善选民对代表的监督机制。要建立代表定期向选民述职制度、选民对代表考评制度、选民对代表罢免制度和对代表的奖励制度,切实解决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和不干一个样的问题,坚决杜绝那种不问青红皂白,选上就是一届的现象。要通过监督制约,保证人大代表为选民的利益负责,努力实现选民意志。要建立人大代表人才库,把一些优秀的人大代表收录进去,供选民和下一级人大代表筛选。”
(责编:李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