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9月,巢湖迎来一年中最大的渔汛期。一艘艘渔船驶入湖面撒下网,捞起鱼。鱼儿不停地蹦腾着,沾着水的鱼鳞在阳光下反射出片片银光。
如今在巢湖沿岸,对水生资源环境具有破坏性的电捕捞行为不见了,渔民、扁舟、撒网成为了随处可见的画卷。
在这背后,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生态环境侵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功不可没。在案发地公开开庭、专家证人到庭发表评估意见、渔政部门配合完成生态损害修复……法检两院、行政部门一同给当地渔民上了堂警示教育课,唤起渔民的环保意识。
公益诉讼是公共利益保护的司法屏障,公共利益的保护则需要全社会的参与。记者近日获悉,合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作出了《关于支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将建立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机制、协作机制等写入其中,从法制层面为公益诉讼工作提供有力支持。这是安徽省首次以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形式,支持检察公益诉讼工作。
依法作出决定在法制层面提供支持
2015年7月,合肥市人民检察院被确定为全国首批开展公益诉讼试点院,合肥成为安徽省八个试点地市之一。
试点以来,全市检察机关紧紧抓住公益这个核心,以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为重点,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截至今年6月30日,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371件,其中诉前程序案件347件,提起公益诉讼24件,在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成效显著。
但在实践中,各地检察机关也遇到公益诉讼案件发现线索难、调查取证难、鉴定评估难等共同的难题
“调研中发现,在行政公益诉讼方面,公益诉讼案件仅靠检察机关获取线索,来源单一;执法部门配合不积极,调查取证困难。在民事公益诉讼方面,相关行政机关、单位和个人公益保护意识不强,存在着鉴定难、评估难等问题……”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主任徐基庆向记者举例说。
公益诉讼是公共利益保护的司法屏障,需要各级监察、审判、检察和行政机关相互协助和配合,更需要全社会的大力支持。对此,合肥市人大常委会要求相关工作机构严格对标对表中央及省市委要求,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起草决定草案,按照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向市委常委会议作专题报告,经市委同意后,提请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依法作出决定。
决定分为4部分12条,围绕推动检察机关充分履行公益诉讼职责、行政机关支持配合公益诉讼工作、人民法院规范审理公益诉讼案件、监察机关双向移送公益诉讼线索、财政机关保障公益案件办理等方面细化内容,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了公益诉讼制度,为检察公益诉讼的开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据此,合肥市级监察机关、审判机关、行政机关要按照要求和各自的职责,在决定出台后六个月内,制定出协助、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具体措施;检察机关要主动与各相关单位搞好衔接,制定具体的执行决定的计划安排,保证决定落到实处。
建立线索移送机制破解线索难寻
获取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是开展检察公益诉讼的前提条件。但目前此类案件线索来源较为单一,仅靠检察机关摸排发现有些“势单力薄”。
对此,决定要求,环保、食药监、国土、国资等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负有监督、管理以及对国有财产负有占有、处置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支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工作制度,并对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相关工作给予协助、配合。
具体到在解决线索发现难问题上,行政主管部门要配合检察机关建立线索移送和信息沟通机制,逐步实现电子数据信息对接。行政机关发现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应当作为案件线索及时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根据办理公益诉讼案件需要,可以对相关行政机关的执法信息进行查询、调阅或复制执法卷宗材料。
合肥市检察院诉合肥某铝业公司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的线索就来自于环保部门。在一次执法检查中,肥东县环保局发现铝业公司违法排放重金属六价铬超标的废水,遂将案件线索移送检察机关。案件开庭审理后调解结案,铝业公司自愿按照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赔偿全部费用。
“在公益诉讼工作开展过程中,我们依托‘两法衔接’平台,及时了解行政执法信息,发掘有价值案件线索,并高度关注网络舆情,设立网络媒体观察员,从舆情中发现监督线索。”合肥市检察院专职检委李强说,3年来,共发现环境资源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线索87件、食药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线索54件、国有资产领域案件线索217件。
除了行政部门外,决定要求,监察机关也要与检察机关积极构建线索双向移送及办案协作机制。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违法违纪线索的,应当及时移交监察机关;监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应当作为案件线索移交检察机关。
“群众其实最了解哪里有问题、哪里有线索,所以我们还设定了举报奖励制度,目的是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到公益诉讼中。”徐基庆说,检察机关也要采取发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等方式大力宣传公益诉讼工作,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需要注意的是,若是检察机关对已发现的公益诉讼线索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按照决定,由同级人大常委会责成本级人民检察院限期依法履职;拒不依法履职的,同级人大常委会应当要求其作出说明。
建立良性协作机制提升办案效果
李某生活在巢湖岸边,闲着没事在巢湖禁渔期内,使用国家禁止的电鱼工具捕鱼26千克。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李某被包河区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要求投放1631尾鱼种或赔偿损失。
包河区法院特意将巡回法庭设置于案发地,进行实地审理、现场宣判,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巢湖渔政管理总站按照鱼苗投放的时间、地点等要求,配合完成该案生效判决的实际履行。虽然该案标的额不大,但在多方协作配合下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根据渔业管理部门的反馈,目前巢湖沿岸的电捕捞行为明显减少。
构建良性的协作机制,有利于提升公益诉讼办案效果,这也是决定的焦点所在。按照规定,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审判机关判决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主体承担召回不合格产品、修复生态环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检察机关要求相关行政机关协助、监督民事责任的履行,行政机关应当予以支持。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审判机关判决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履行,并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审判机关判决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进行纠正,并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就公益诉讼案件受理、指定管辖、审理程序、案件执行等问题加强沟通,达成共识,建立健全公益诉讼联席会议、案件评估、信息共享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公益诉讼规范化开展。财政机关要保障公益案件办理,调查取证工作和举报奖励按财政管理体制,纳入财政预算。探索设立公益诉讼赔偿金专项账户,用于恢复受损害的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我们积极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督促公益诉讼被告或相关单位通过给付货币、补植复绿、土地复垦、增殖放流以及替代性修复等方式修复生态环境,努力把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的损失降到最低。”李强说。
对相关行政机关违反决定规定,没有给予检察机关协助、配合,没有积极履行行政公益诉讼裁判结果的,决定还明确了法律责任,规定了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移送监察机关依法处理两种责任形式。徐基庆说,公益诉讼与行政机关的履职行为密切相关,通过责任的规定,提高行政机关支持、配合公益诉讼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更有效地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落实公益诉讼的制度价值,实现依法行政与公益保护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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