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改革开放40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民法立法也从青涩到成熟,从分散到系统,从粗糙到精致。
从民法通则到民法总则,虽然仅一字之变,却跨越了时代巨变。
如今,民法典各分编的编纂工作正在紧锣密鼓进行。几代人追求的民法典梦想,越来越近了。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化,民法立法作用不断彰显。
(法制日报)王利明上大学那年,法学教育还很落后,学民法的学生连教材也没有。
王利明是1977年考入湖北财经学院法律系的,但他真正了解民法,是1981年考研的时候。当时,一位老师借给他一本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佟柔写的《民法概论》,他拿着这本小册子,从头到尾抄了一遍。就是凭着对这本小册子的理解,他考上了佟柔教授的研究生,真正开始学习和研究民法。
8年后,王利明成为中国实施改革开放政策后的第一个民法学博士,也是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个民法学博士。
回首改革开放40年和民事立法发展历程,已是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的王利明这样评价,40年的民法发展历史,就是一部浓缩了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变迁史。
民法通则
为改革开放提供民事法律基本框架
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前进步伐,在40年来民法立法体系建设中,有两部法律具有标志性:民法通则和民法总则。
这两部法律的制定,都与我国的民法典梦想有着紧密联系。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提出要重新制定民法典——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三次启动民法典制定工作。那时候,法学教育刚刚恢复,人才和师资力量比较匮乏,在这样的条件下制定民法典,艰巨程度可想而知。
当时,全国抽调了大概二三十名学校的老师来北京参与立法,最后拟出了民法典草案第四稿,有460多个条文。
然而,由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方向不定,民法能够发挥作用的领域亦无法确定,导致民法典编纂搁浅。
但民法典草案起草时所做的工作并没有白费。
“这次立法虽然最终没有完成民法典的起草,但制定出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继承法等重要民事法律,此后,立法机关的很多商事立法、知识产权立法都是在此基础上进行的。”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孙宪忠说。
在孙宪忠提到的这几部法律中,民法通则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了民法总则功能,对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对改革开放给予了足够的保障和指引。
民法通则起草时,没有像民法典草案起草那样集中大量专家,而是成立了民法通则起草专家咨询小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主持,同时聘请了佟柔、王家福、魏振瀛和江平作为顾问。这四位著名的民法专家,代表了当时北京民法力量最强的四所法律院所: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北京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
1986年4月12日,民法通则通过。
“这是在改革开放初期,立法准备尚未成熟的时候,制定的具有民法总则性质的民法单行法,确立了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则,同时也规定了比较详细的民事责任制度,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说。
而王利明认为,民法通则为改革开放与经济发展提供了民事法律的基本框架,确定了民法的基本内容、原则以及基本制度,是我国民法立法发展史上的一个新的里程碑。
“第一次以基本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公民和法人的民事主体地位,并采取列举的方法,全面规定了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和人身权,全面宣示公民、法人所享有的民事权利,这在中外民事立法史上是少见的。”王利明解释说,最为重要的是,民法通则的诞生,标志着我国民法立法进入了完善化、系统化阶段,为民法典的问世奠定了基础、开辟了道路。
物权法
改革开放以来又一次思想大解放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陆续制定了一系列规范市场活动的民事基本法。
“改革开放以来的40年时间里,我国基本上完成了松散型民法典的立法任务,我把这样的松散型民事立法称之为民法典的类法典化。这就是制定了以民法通则为引领的,由各个民法单行法构成的类法典化的民法体系。主要包括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法律。”杨立新说。
杨立新认为,民法中有很多意义重大的单行法,但要从中找出有里程碑意义的几部法律,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绝对可以位列其中。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先后制定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三部合同法。这三部合同法对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国内经济、技术和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扩大,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这三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和有些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因此,需要根据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制定统一的合同法。
1999年3月15日,合同法通过,把市场经济需要的进行民事交易行为的基本法律固定下来。
王利明认为,作为一部具有标志性意义的民事立法,合同法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统一,结束了我国合同立法三足鼎立所形成的相互重复、不协调、凌乱的局面,实现了合同法律尤其是合同法总则的统一化和体系化,这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物权法,同样是一部具有标志性意义的民事立法。
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群众的财产普遍得到了增长,迫切需要法律对其予以确认和保护。在这样背景下出台的物权法,第一次以民事基本法的形式对各类物权类型予以了确认,并规定了物权的保护制度和方法,从而完善了我国财产法律制度,鼓励亿万人民群众爱护财产、创造财富,促进社会财富迅速增长。
从研究起草到通过历时13年,经过8次审议,物权法创下了法律草案审议之最。立法难度之大与观点争议之多,可想而知。
2005年秋天,互联网上出现了一封公开信,矛头直指正在审议修改过程中的物权法草案,指责草案对国有财产和个人财产实行平等保护的规定违背了宪法和社会主义基本原则。一时间,王利明和其他众多参与立法工作的民法学者一起,被推到了风口浪尖。
2005年12月7日,王利明发起组织了中国物权法疑难问题研讨会,在与众多专家一起讨论后回应称,物权法草案在指导思想与政治方向上都是正确的。
“物权法确定了平等保护原则,对于各类财产所有权进行一体对待、平等保护,以维护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和基本财产权利。”王利明说。
批评的浪潮,孙宪忠也遇到过。他在参与起草社科院版本的物权法草案时,主张一体承认和平等保护的原则,也就是说,不管是公共财产还是私人财产,不要区分哪一个更重要,要平等保护。由于没有强调国家财产、集体财产的神圣,孙宪忠遭到学术界很多人的严厉批评。但孙宪忠并未改变自己的观点,最终通过的物权法也证明,他的坚持是正确的。
孙宪忠把物权法的制定,看作是改革开放以来又一次思想大解放,“物权法最终以高票获得通过的事实,充分说明了我们党、立法者和理论界绝大多数人坚持改革开放的决心、信心。”
民法总则
改革开放进程中里程碑式的立法
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等重要法律的施行,是在制定我国民法典的道路上迈出的重要一步,标志着我国基本民事法律制度已经齐备。
编纂民法典——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要问题的决定》中提出了这样的任务要求。
尽管只有区区5个字,却在法学界引起了巨大反响。
作为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一项重要立法工作,民法典的编纂,不仅涉及民众生活,还关系到依法治国。
民法典编纂工作的第一步,是制定民法总则。
制定民法总则,是在我国改革开放深入推进、社会经济生活发生巨大变化的客观条件下进行的,大到基本原则的确立、权利的确认,小到一些细微条文修改,都体现了时代性。
明确胎儿利益保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下调;特别强调抚养赡养义务;扩大监护人范围;增加保护虚拟财产规定……自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审议之日起,每一次的变动,都能触发整个社会的神经,引起人们的热议与关注。
在通过之前,民法总则草案先后3次向社会征求意见、4次在不同省市召开座谈会,共收到来自各方面的意见7万余条。在2017年全国“两会”上,经过广大代表、委员的认真审议讨论,吸收各方面意见,民法总则草案有126处作了修改。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民法总则。
从起草到通过,争议自然不少。
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关于这一条规定,自草案提请审议直至最终通过,每一次审议都是讨论的焦点所在。
“民法通则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起点为十岁,是全世界规定这个年龄标准最高的国家,基本上是绝无仅有,脱离了我国未成年人成长的实际情况,是完全不合适的,因此,民法总则草案在提请审议时,对年龄进行了下调。”杨立新说。
作为民法总则的主要起草人之一,杨立新记得,在制定民法总则的过程中,大体上对这个年龄界限的规定有三种意见,一是六周岁,与学龄相一致;二是七周岁,认为适当高一点比较合适,上学后的小学二年级学生比较合适;三是八周岁。
民法总则立法的第一次至第三次的审议稿,都是规定为六周岁,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草案,仍然是规定为六周岁。但是上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后,大多数人大代表认为八周岁合适,最终确定为八周岁。
这一改动让杨立新耿耿于怀,他至今还是认为六周岁比较合适,“因为规定小学三年级的学生才有部分民事行为能力,与我国未成年人的发展不相适宜”。
这样的争论,伴随着民法总则整个起草过程。杨立新说,民法总则共206条,都是一条条“争”出来的,最终一字字“过”的。在他看来,民法典的编纂,是保护民事主体权利的重大机会,学者不能因为有争论,就放弃立法。
凝聚着这个国家最大公约数的民法总则,被视为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里程碑。更为重要的是,民法总则的诞生,标志着中国民法典编纂“两步走”迈出了关键一步。
“在改革开放过程中,民法总则的制定完成,是一个里程碑式的立法。在民法总则的引领下,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完成,指日可待。”杨立新说。
结语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睛里,每一个个人都是整个的国家”,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的这句名言,恰如其分地说明了民法对民事主体民事权利的保护作用。
改革开放40年,中国民事立法走过了西方数百年的道路,不仅构建了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而且构建了民事权利的基本体系,为制定民法典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如今,我国的民事立法迎来了百年一遇的法典时刻。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民法体系将继续完善,也将继续为深化改革开放提供法律保障。
(责编:王乐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