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如何从地方立法的角度管理共享单车,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5月30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明确提出建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监管和服务平台,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实行动态管理。
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邹维萍指出,共享单车的飞速发展给市民带来便利,同时也使乱停乱放、无序发展、挤占公共资源等问题突出,有多位委员提出要加强管理。为此,法制委员会作了专题调研。结合2017年国家和本市对共享单车的指导政策,认为有必要明确使用者、租赁企业和政府部门三方权利义务关系,建立社会共同参与治理的格局。
目前修改的主要思路是:政府加强鼓励与引导,监管与服务,规范租赁企业健康发展,发挥基层与社会力量作用;租赁企业加强自律和行业自律,结合商业模式创新和科技创新,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为企业可持续发展创造条件;使用者应当增强公民意识和文明意识,遵守通行规则。
根据草案二审稿,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应当依法规范经营,建立健全企业经营管理制度,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市容环境秩序:一、按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将自行车动态总量、重点投放区域动态总量、承租人信用惩戒信息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信息接入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监管和服务平台;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确定违法行为人,并告知其及时接受处罚。二、自行车整车及其主要部件的安全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具备唯一性编码。三、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规范承租人依法停放车辆;客户端应当显示承租人安全提示、自行车允许停放、禁止停放区域以及有关惩戒措施。四、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处理承租人违法驾驶、停放等行为的社会投诉举报。五、建立承租人信用管理制度,将承租人违法信息纳入信用管理,并采取必要的信用管理措施。六、配置必要的管理维护人员,负责自行车调度、停放管理和损坏车辆回收,维护自行车停放秩序。七、建立健全押金、预付金管理制度,将押金存放在本市开立的资金专用账户;承租人申请退还押金时,应当及时退还。
违反规定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约谈企业相关负责人;拒不改正的,可以限制车辆投放,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草案二审稿明确,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履行下列监管和服务职责:一、建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监管和服务平台,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实行动态管理。二、制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技术与服务规范,委托第三方对自行车质量进行监测、对服务质量进行考核;建立对企业的信用奖励和惩戒机制。三、设置、协调允许停放车辆区域。四、根据重点停放区域设施资源,确定重点区域饱和情况下的停放总量;五、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
对乱停乱放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及时采取措施规范停放;情节严重,且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立即实施代履行,将违法停放的自行车搬离现场,并对经营企业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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