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人大网)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今天(24日)继续举行,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对《上海市信访条例》等13件地方性法规作相应修改。
“打包”修改13件地方性法规
背景是啥?
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以下简称《宪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
修改些啥?
为贯彻落实好《宪法修正案》、《监察法》,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及时启动对本市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的配套专项清理工作。要求以《宪法修正案》、《监察法》为准则,全面梳理本市地方性法规中与之不相适应的问题。
主要修改内容
关于“监察机关”的名称
《监察法》明确各级监察机关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为此,将“行政监察机关”、“行政监察部门”、“监察部门”修改为“监察机关”。
关于监察机关的执法依据
随着《监察法》的颁布施行,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监察法》的规定行使监察职能,对公职人员进行监察。为此,将监察机关的执法依据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关于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机关对违法公职人员作出的处置内容
《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对违法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由处分决定机关对违法违纪的公务员给予“处分”。考虑到法规中处分决定机关既包括监察机关,也包括其他有权处分机关,为此,将“行政处分”、“纪律处分”修改为“处分”,将“追究行政责任”修改为“给予处分”。
决定具体修改条款
将下列法规中的“行政监察机关”、“行政监察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修改为“监察机关”:
1、《上海市信访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2、《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3、《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四十四条;
4、《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
5、《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三十九条;
6、《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第三十三条。
对下列法规中监察机关对违法公职人员予以处分的法律依据作出修改:
7、在《上海市供用电条例》第四十一条中增加监察机关的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8、将《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九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对下列法规中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机关对违法公职人员作出处置的表述作出修改:
将下列法规中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修改为“处分”
9、《上海市信访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10、《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第四十五条;
11、《上海市街道办事处条例》第二十三条;
12、《上海市街道办事处条例》第二十四条;
13、《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14、《上海市供用电条例》第四十一条;
15、《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四条
16、《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六条
17、《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
18、《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三十九条;
19、《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第三十三条;
20、《上海市台湾同胞投资权益保护规定》第二十五条;
21、《上海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条。
将下列法规中的“追究行政责任”修改为“给予处分”
22、《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九条。
(责编:曹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