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共五章三十五条,对吉林省通信设施的规划与建设、安全与保护和法律责任等作了详细规定。《条例》有六方面突出特点。一是明确了通信设施公共基础设施的法律地位。《条例》规定,“通信设施是公共基础设施”,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阻碍依法进行的通信设施建设和维护,不得危害通信设施安全”,从法律层面赋予通信设施与水、电、煤气等设施同等的法律地位。二是将通信设施建设纳入规划。《条例》规定,“通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城乡规划等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通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有关内容应当纳入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内容,保障了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对通信设施建设规划管理,奠定了通信设施建设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法律基础。三是明确了不执行有关通信设施共建共享规定行为的罚则。《条例》规定,“不执行有关通信设施共建共享规定的,由通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四是规范了建设项目配套通信设施的验收行为。《条例》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标准组织对住宅小区和住宅建筑配套建设的通信设施进行验收,并于验收合格后30日内将验收文件报所在地通信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将其接入公用通信网”,从法律层面解决了配套建设通信设施质量不达标等问题。五是加大了对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的正面宣传力度。《条例》除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信主管部门以及新闻媒体、企业的宣传义务外,还规定了“移动通信基站应当符合国家电磁辐射安全标准,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标志,公布电磁辐射强度等信息”等内容,保证了公众的知情权。六是明确了姓“公”设施的无偿开放。《条例》规定,“公共机构、公共设施、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应当无偿为通信基站、通信机房及配套通信设施建设提供场所和便利”,既扩大了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社会影响,又有效消除了公众对通信设施建设的疑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