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网讯)日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针对银川市出台的《机动车交通环保卡管理办法(试行)》中关于“对银川市机动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交通环保卡、破坏或擅自拆除电子标识的行为处以500元罚款”的内容,向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和银川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建议,应对该管理办法进行审查。
近年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结合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要求和国家法律的修改,采取集中清理和专项清理等方式,及时对制定的法规逐一进行“体检”。先后五次对79件法规性决定、313件次法规进行清理,通过一揽子修改或者废止,打包修正的方式,先后修改法规44部,废止法规及法规性决定19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及时有效开展审查,维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日前,有群众反映,自治区政府2001年12月7日颁布、2002年1月1日实施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部分条款规定与2011年7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不符。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认为,《宁夏回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与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处罚行为、数额、幅度不一致,建议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予以修改。接到审查意见函后,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将该规章列入今年打包修改的规章中,对问题条款逐一进行了修改。
(责编:李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