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宪法的这一原则,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在国家中的主人翁地位,是人民当家做主的集中体现。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人民当家做主的必由之路,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不仅体现在人民享有的广泛的参与权,更体现在人民投下的那一票一票的真实意愿表达权上。
四十年代,陕甘宁地区流传着这样一个民谣,“金豆豆,银豆豆,豆豆不能随便投,选好人,办好事,投在好人碗里头。”每个候选人的背后放一个碗,庄稼汉们以最直接的民主投票方式,将豆子放在他们信任的人碗里,选他们来当村长、当乡长。
从1949年第一届全国政协成立到1958年间,“两会”的民主选举由鼓掌、举手与无记名投票三种方式兼用,在这之后的一段岁月中,表决几乎被“鼓掌通过”代替。直到1979年,无记名的票决方式才又出现,和鼓掌、举手相比,此时的票决在民主意愿表达上前进了一步,但依然存在一些弊端,那就是“同意的不在选票上做任何符号”。
“不做任何符号”,让我想起一位老干部曾经经历的基层选举,选票发下去后,主持人说:“同意的不做任何符号,反对或弃权的划‘×’,需要用笔的到前面来拿。”这种不做符号的表决,只要一动笔,很容易被别人知晓填票人的选择,投票没有秘密可言,为避免遭到打击报复,投票人的真实意愿难以体现,选票极易“随大流”。
2005年,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扭转了这一态势,会议表决通过的选举和决定任命的办法规定——无论是投赞成票、反对票还是弃权票,都需要填写选票。意即投“赞成票”也要画个记号,选票上“必须动笔”的这一规定,较好地落实了秘密投票原则,保障了投票人意愿的真实表达。
民主选举“这一票”的投票方式,经历了豆选法、鼓掌、举手、填写选票的漫长过程,表决的形式从集体“大呼隆”向个体表达转变、从不可以记量向可以记量转变、从公开向秘密转变。秘密写票原则也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宽到严的变迁,代表们也经历了“选择有顾虑”到表达“最真实最自由”这一民主渐进的过程。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1990年,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一次使用电子表决器,设计之初就要求这套系统必须是无记名的,表决之时和表决之后都查不出投票人,最大限度保障代表自由地表达意愿。
表决方式从人工向科技转变的那一刻起,代表真实意愿的表达,也在向“完全主动行使职权”方向转变。2001年2月14日,沈阳市的人大代表用电子表决器的方式否决了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代表意愿表达的真实客观,使民主的进程又向前一步,当时的宪法学家把它誉为“中国民主政治的标志性事件”。
2015年,中共中央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积极推进“县级人大常委会全部建立电子表决系统”,如今,电子表决器已经在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中广泛使用。
民主是前行的旗帜,每一次民主的进步和变革都最大程度凝聚着社会共识,反映着民情民意,人们也更珍惜自己手中的权力。2021年上半年起,全国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陆续展开,重庆市大足区双路街道某社区,年过一百的唐世谷老人在票箱投下自己庄严的一票,并表示要收藏好这张‘百岁’选民证,留作珍贵的纪念;凤阳县府城镇西华社区投票站,84岁退休干部张传忠腿脚不便,被推着轮椅到现场投票,并表示“我不委托投票,国家给我这个权利,我只要能走,就要来亲自投下这神圣的一票”。在深圳,代表们在人民代表大会上,将老百姓关心、关注且迫切需要解决的民生实事项目一票一票投出来,民生实事由过去的“政府提”转为“大家提、代表决、政府办”,民生实事代表票决制是全过程人民民主在基层的一个生动实践,基层人民群众的话语真实表达权在这一票中得到体现。
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是通过大多数人选择最能够表达他们意愿和利益的代表,通过他们和有关机构去行使职权,把人民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愿意不愿意,最终凝结、表达在“这一票”上,这也是我国宪法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本来之意。
民主的这颗豆子,代表有权利去放,更有意愿、能自由地选择放在哪个碗里,不仅是国家强盛、制度自信在赋予代表这一真实意愿表达权利的从容与豪迈,更是全过程人民民主不断发展完善、道路越走越宽广的必然吧。(作者:马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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