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3月5日上午,全国人大组织法修正草案、全国人大议事规则修正草案“联袂”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此次修正,是这两部法律颁行三十多年的首次修改。这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自2015年以来,连续第七年提请全国人代会审议法律案。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人士介绍,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先后于1954年和1982年制定两部全国人大组织法。现行的全国人大组织法,是在1982年12月召开的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重新制定的,对1954年全国人大组织法作了较大修改和补充完善,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和代表的职权职责等内容。
1989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全国人大议事规则。这部关于全国人大议事程序的基本法律,对大会的举行,议案的提出和审议,审议工作报告,审查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选举、罢免、任免和辞职,发言和表决等程序作了具体规定。
三十多年来,这两部法律对于保障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不断发展与完善,特别是党的十八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全面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取得了历史性成就。
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健全人大组织制度、工作制度和议事规则。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总结吸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践的新经验新成果,“一法一规则”修正工作于2019年正式启动,进一步完善全国人大的组织制度、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此前,这两部法律已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第二十四次会议两次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