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人大网讯)7月24日,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物业管理涉及千家万户,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重大民生问题,社会普遍关注。随着住房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和城镇化的加快发展,辽宁省物业管理呈现出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主要有前期物业管理不规范,业主合法权益保护渠道不畅,物业服务企业乱收费、服务差等问题,2008年颁布的《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已不能适应物业管理工作需要。为此,修订《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被纳入辽宁省人大常委会2017年立法计划。
与现行条例相比,条例修订草案进一步厘清了物业管理各方主体的职责分工,进一步明确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的职责和作用,明确规定,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之间关系,调处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纠纷。为提高物业服务水平,条例修订草案规定,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企业考核和信用评价体系,定期组织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向社会公布。
为解决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难和续筹难问题,条例修订草案对专项维修资金的交纳、使用、补交、续交等也作出了具体规定,并明确了在危及安全情形下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针对车库、车位这一物业管理纠纷和矛盾比较集中的问题,条例修订草案明确规定,规划、消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物业管理区域车位施划进行指导,并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需要;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应当公开,业主要求承租的,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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