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报)2020年国家监察委有望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专项工作报告。
1月15日,中纪委国家监委发布《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以下简称《公报》)透露,自上而下、依法有序推进监委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
近日,中国人大网发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讲座第15讲的内容也提到,202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计划听取审议国家监察委员会有关专项工作报告,要加强沟通协调,做好准备工作。
曾有谁来监督监察委之问
作为国家反腐败机构,监察委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但监察委成立之后,也曾有谁来监督监察委之问。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监察委员会由人大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也明确列举出人大监督监察委的4形式,包括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询问或质询。
其中第53条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监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
除人大监督外,监察法还规定了党的监督、司法监督、自我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等形式。
北京、海南、内蒙古等地已开展探索
南都记者梳理公开报道发现,自监察法实施以来,北京、海南、内蒙古、湖南、广东等至少11省份,已有地方监察委探索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
开展探索的监察委涵盖市、区两级。各地报告形式也不尽相同,有些是以“专项工作报告”形式,有些则采取“专题报告”形式。
专项工作报告多数聚焦于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推进情况及监委工作开展情况。
专题工作报告的主题则涉及纪检监察的各个领域。例如,2018年7月,江苏省泰兴市监委向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汇报了深化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创新工作情况。2018年11月,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监察委向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以“扶贫领域监督调查处置工作”为题做专题报告。
北京大学廉政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对此表示,当前各地对专项工作汇报内容探索不一,此次中央层面明确将推进专项工作报告后,对于专项报告内容仍需进一步探索,细化相关规定。
专项报告监督更为有力
监察法为何规定监察委需要向人大常委会做专项报告?
北京大学廉政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对此解释,监察委由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产生,从其产生和权力授予角度开看,它必须向本级人大报告工作,人大也应当对本级监委会的工作情况实行监督和检查。
相较于其他监督形式,专项报告也有其优势。庄德水认为,专项报告是更为有力的监督方式。“报告需要听取人大常委会各个委员的意见,相当于主动接受监督,并且还要对提出的建议、意见进行修改、修订,这也是对监察委最具权威性的监督方式,是由国家权力机关进行监督的。”
2018年通过的监察法即规定了专项报告制度,为何时隔两年才由中央层面明确推进?庄德水解释,原因在于法律的实施需要探索的过程,监察体制是新鲜事物,监察法的实施也同样无经验可循。“专项工作报告的内容和形式没有可以借鉴的经验,所以需要时间探索。经过这两年,地方也积累了不少经验,所以才有必要落实监察法规定的各项内容。”
拓宽了人大监督途径
南都记者关注到,监察委向人大常委会做专项工作报告也拓宽了人大监督途径。
2018年3月,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在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的说明时就提到,制定监察法是加强宪法实施,丰富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举措。
“明确监察委员会由同级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拓宽了人民监督权力的途径,提高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丰富和发展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涵。”李建国称。与此同时,对监察委监督体系也将进一步完善。
2019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透露,监察法规已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范围。
在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郑磊看来,对监察法规进行备案审查是对监察委制定规范的监督,此番专项报告制度则是对其工作的监督,对监察委的监督体系将更为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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