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大网)8月22日上午,资源税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二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资源税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据介绍,草案二审稿在初审的基础上对有关水资源税的内容作出完善,在法律上为相关改革留出必要空间。
草案规定,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依照本法原则,对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试点征收水资源税。征收水资源税的,停止征收水资源费。
水资源费的内容,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确定的。水资源税改革由国务院根据全国人大1985年立法授权决定依法进行,目前正在稳步推进。此次立法修改也将同水资源税改革进程相衔接。
草案同时规定,国务院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内,就征收水资源税试点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决定提出“加快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改革……逐步将资源税扩展到占用各种自然生态空间”。自此,资源税步入全面改革时期。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表示,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发展,水资源对于人类社会的重要性正在不断提升,因此将水资源纳入资源税征税范围,是大势所趋。
据介绍,草案二审稿将征税范围的表述由“开采本法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修改为“开发应税资源”,这一修改也为今后改革预留了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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