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交民巷23号)8月22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沈春耀作关于《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此前,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已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第十次会议两次审议。
草案三审稿有哪些亮点?对公众关注的问题作了哪些规定?
明确人格权概念
什么是人格权?与你我有何关系?人格权包括哪些权利?草案三审稿对人格权的概念定义予以界定。
此前,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公众提出,人格权是人格权编中的核心概念,建议对这一概念定义予以界定,明确哪些权利属于人格权。
草案三审稿因此增加一款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同时,将该条第一款关于民事主体人格权受法律保护的规定单列一条。
拟进一步鼓励遗体捐献
生前没有表明是否捐献遗体,去世后家人能不能替其作出捐献决定?
草案二审稿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生前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作了规定。有的常委会委员、地方、部门和专家学者提出,死后遗体捐献有利于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予以鼓励,建议吸收国务院《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相关内容,明确公民生前未拒绝捐献的,其近亲属可以共同决定捐献。
草案三审稿因此增加一款规定,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共同决定捐献。
人体基因等科研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基因编辑婴儿”事件发生后,如何立法规范人体基因、胚胎等医学活动和科研活动一直备受关注。
草案二审稿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
有的常委会委员、地方提出,从事这类活动,还应当强调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因此,草案三审稿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宾馆房间偷拍被禁止
近期,在宾馆房间等场所安装针孔摄像头的偷拍事件屡有发生,引发公众担忧。
“隐私”是什么?草案二审稿规定:“本法所称隐私是具有私密性的私人空间、私人活动和私人信息等”。
有常委会委员、地方、部门和专家学者建议对隐私的定义作进一步研究修改,突出“不愿意为他人知晓”这一特点。有的常委会委员、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提出,应当对在宾馆房间私装摄像头进行偷拍,侵害公民隐私权的行为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
因此,草案三审稿将隐私的定义修改为“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等”,并增加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搜查、进入、窥视、拍摄他人的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个人行踪列入民法典保护范围
随着各种互联网APP的广泛应用,个人行踪似乎已不是秘密,你每天去过哪里,自己都忘了,但网约车订单、共享单车订单给你记录的明明白白。相比姓名、身份证号码,这些个人行踪信息的泄露同样让人感到不寒而栗。
草案二审稿规定个人信息的范围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有的常委会委员、地方、部门、专家学者和企业提出,个人的电子邮箱地址和行踪信息同样具有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功能,也属于重要的个人信息,建议纳入个人信息的范围。此外,还有的常委会委员和专家学者提出,为了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除了对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规范外,还应当对加工、传输、提供、公开个人信息等行为进行规范。
因此,草案三审稿将自然人的“电子邮箱地址”和“行踪信息”纳入个人信息的范围;同时,将第六章相关条文中的“使用”个人信息修改为“处理”个人信息,并增加规定: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链接 8月21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记者会在全国人大机关办公楼举行。发言人臧铁伟介绍立法工作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臧铁伟表示,2019年4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民法典人格权编进行了二审,之后4月26日至5月25日,草案的二次审议稿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其间,人格权编草案二次审议稿收到20031人提出的31936条意见。 关于人格权编草案二次审议稿主要有以下意见: 一是要求对父母离婚后变更未成年子女姓氏做出规定。 二是细化有关性骚扰的规定。经研究,发生在用人单位中性骚扰的主要表现之一是利用职权关系从事性骚扰,并且实施该行为不限于在工作场合。现在的法律草案对此已有体现。 (责编:江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