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大网)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修订草案)》,国家主席习近平颁布第20号主席令,宣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
1、将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总则
修订草案将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明确为公务员工作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修订草案第四条)。
同时,在立法目的(修订草案第一条)、公务员政治属性(修订草案第二条)、管理原则(修订草案第六条)、任用原则(修订草案第七条)、公务员条件(修订草案第十二条)、公务员义务(修订草案第十三条)、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情形(修订草案第二十五条)、公务员纪律(修订草案第五十九条)等规定中,体现了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一系列政治要求,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落实好干部标准,进一步彰显中国特色。
2、调整完善公务员职务、职级以及分类管理等有关规定
落实党中央关于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改革要求,立足试点改革成果,修订草案把现行公务员法第三章章名“职务与级别”修改为“职务、职级与级别”,把现行公务员法中“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调整为“领导职务”“职级”(修订草案第十六条),规定了设置原则,明确了领导职务、职级层次的划分(修订草案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在此基础上,对领导职务与职级的任免(修订草案第六章)、升降(修订草案第七章)以及其他章节中与此有关的条文进行了修改。
同时,根据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分类改革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改革深化的实际,对分类考录(修订草案第二十九条)、分类考核(修订草案第三十四条)、分类培训(修订草案第六十六条)、职位聘任试用期(修订草案第一百零三条)也作出进一步明确。
3、调整充实从严管理干部有关规定
为进一步扎牢从严管理公务员的制度笼子,依据监察法、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管理有关规定,修订草案将现行公务员法第九章章名“惩戒”修改为“监督与惩戒”,增加了有关加强公务员监督的规定(修订草案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增加了“违反国家的民族和宗教政策,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不担当不作为”“违反家庭美德”等禁止性纪律规定(修订草案第五十九条)。
对任职回避情形(修订草案第七十四条)、地域回避情形(修订草案第七十五条)、责令辞职规定(修订草案第八十七条)、离职后从业限制规定(修订草案第一百零七条)等进行了修改完善。
同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务员管理实践需要,修订草案增加了在录用、聘任等工作中违纪违法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修订草案第一百零九条)。
4、充实健全激励保障机制有关规定
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正向激励的要求,在奖励原则(修订草案第五十一条)、奖励情形(修订草案第五十二条)、津贴补贴(修订草案第八十条)、加班补助(修订草案第八十二条)等规定中都调整增加了有关表述。
按照公务员养老、医疗等保险与社会保险相衔接的要求,修订草案对涉及公务员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保险待遇的规定作了相应修改(修订草案第八十三条)。
5、根据公务员管理实践需要作出的其他修改
根据公务员管理实践需要,修订草案还作了一些其他修改,主要体现在公务员考核方式(修订草案第三十五条)、宪法宣誓(修订草案第四十条)、弱化竞争性选拔方式(修订草案第四十七条)、公开遴选(修订草案第七十一条)等方面。
(责编:徐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