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这个消息牵动着湖南省衡东县村民的心。
早在6年前,驻扎在这里的美伦化工厂因污染严重被叫停关闭。2014年,媒体曝光该村查出300多名儿童血铅超标,这让衡东县再次成为舆论焦点。2018年9月,7名饱受血铅超标之痛的孩子通过法律武器拿到了赔偿款(检察日报10月8日第七版《为健康索赔:维权路上有些难》曾作报道)。
如今,这片曾经被严重污染的土地已经开始修复。据当地村民反映,从今年年初开始,这里一直在施工。可是,住在附近的一些村民担心再次遭受污染,还是搬离了家乡。村民们最关心的就是居住环境是否安全,谁对这片土地负责?土壤污染防治法对数年前被污染的土地,还有约束力吗?带着这些问题,记者近日采访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张桂龙、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干部贺佐琪和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副处长付莎。
如何认定被污染土地责任人?
在土壤污染防治法中,责任认定问题关系着法律能否有效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张桂龙接受《检察日报》记者采访时说,针对责任认定问题,法律不仅明确规定“防止污染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而且对具体污染地块的责任也规定得很明确。
“原则上是谁污染谁担责。”张桂龙说,土壤污染具有滞后性、累积性的特点,如果发现污染的时候可能已经找不到责任人了,即无法认定责任人时,则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土地使用权人作为权利主体,在享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同时也负有相关的义务,物权法也对此进行了规定。作为土地的权利主体,无论是自己直接使用还是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都有影响力和支配力,比如允许什么样的企业到这里开厂、开什么样的厂,土地的权利主体是有权支配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污染土壤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在报道衡东血铅儿童维权案中,记者深深感受到,证明污染环境与人身健康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恰恰是健康维权路径上最大的阻碍。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干部贺佐琪回应说,针对破解土壤污染与人身损害因果关系证明难等问题,有关方面正在不断推进和探索。
责任人不明确怎么办?
针对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情况,依据法律规定,农用地由地方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建设用地由地方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
付莎解释说,“认定”过程是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法律要求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认定办法,按照认定办法的规定来进行认定。
如何修复被污染的土地?
自土壤污染防治法实行之日起,有关责任主体,包括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和政府部门,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那么,对于此前被污染的土地,该如何修复呢?
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副处长付莎接受《检察日报》记者采访时说,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地块,有关主体就要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的要求,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和修复措施。如果没有按法律规定进行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等措施,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不会出现土壤污染无人担责或防治工作无人负责的情况。
具体来说,依据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这也是环境保护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地方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因实施或者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等活动所支出的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承担。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责编:李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