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国家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工作办法》全文发布专家分析称
监督监督者实现规范化
“对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提出加强和改进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
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向社会公开《国家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工作办法》全文,决定建立特约监察员制度。上述内容正是特约监察员的5项职责之一。
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工作办法》,制定本办法的宗旨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推动监察机关依法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中央高度重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此举既是贯彻落实监察法的具体措施,也使得社会对监察机关的全面监督走向了规范化。
首要职责是监督纪检监察机关
9月初,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印发的《国家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工作办法》全文向社会公布。
工作办法自今年8月24日起施行,规定了国家监察委特约监察员的聘请范围、任职条件、聘请程序及任期、工作职责、权利义务等内容。
工作办法强调,特约监察员工作应当“着重发挥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作用,着力发挥参谋咨询、桥梁纽带、舆论引导作用”。
《国家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工作办法》第九条更是细化了特约监察员的职责:
(一)对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提出加强和改进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
(二)对制定纪检监察法律法规、出台重大政策、起草重要文件、提出监察建议等提供咨询意见;
(三)参加国家监察委员会组织的调查研究、监督检查、专项工作;
(四)宣传纪检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成效;
(五)办理国家监察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北京大学廉政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告诉《法制日报》记者,特约监察员是一支重要的社会监督力量,出台《国家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工作办法》,旨在强化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的自我监督功能。
庄德水解释说,国家监察委成立以来,如何监督监督者是一个备受社会关注的问题,特约监察员的设立,回应了这一社会关切。特约监察员制度是中国特色的社会监督制度,为此出台专门的规章制度,有助于这项工作走向规范化。
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副院长杜治洲看来,《国家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工作办法》的实施,为推动监察工作依法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
杜治洲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这也表明,中央高度重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重视加强对监察机关的全面监督,包括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庄德水认为,工作办法将监督职责放在特约监察员职责的首位,是一大亮点。特约监察员发挥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他一方面是代表社会、人民群众对国家监察委进行监督,另一方面可以对相关业务工作进行监督。
“特约监察员本身是对监察委员会一个重要的外部监督力量,可以助推国家监察委员会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还提出相关的工作建议和意见。”庄德水说。
一字之差体现监督走向规范化
1989年5月,原监察部印发《关于聘请特邀监察员的几点意见》,开始建立特邀监察员制度。
原监察部要求,各级行政监察机关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在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专家、劳动模范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推荐的人员中聘请一批特邀监察员。当年,原监察部聘请了21名人士为首批特邀监察员。
从那时起到此次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决定建立特约监察员制度,特约(邀)监察员工作已走过了29年的发展历程。
两年后,也就是1991年12月,原监察部制定了《监察部聘请特邀监察员办法》,当时,规定特邀监察员的任期是3年,规范的对象仅是原监察部,对地方监察机关没有涉及。1996年,中央纪委监察部对特邀监察员任期作了修改,由3年改为5年。
资料显示,自1993年至2010年,原监察部总计聘请了138名特邀监察员。
2013年10月,原监察部公布《监察机关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对特邀监察员工作进行指导和规范,自同年11月1日起开始实施。
《监察机关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实施首日,监察部召开特邀监察员座谈会,40名特邀监察员在会上亮相。
这40人来自反腐、法律、政治、医卫、教育等各个领域,其中包括5名研究反腐败的专家: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清华大学党委副书记、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过勇,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廉洁教育与研究中心主任任建明等。
中国纪检监察报刊文称,党的十九大以来,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宪法修正案通过、监察法颁布施行,国家监察机关和监察工作职责定位发生了新的变化,也对纪检监察队伍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
监察法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监察人员必须“自觉接受监督”。
“按照党中央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和监察法有关规定,围绕新形势下国家监察机关和监察工作职责定位,在梳理总结多年来监察机关特邀监察员工作情况的基础上,建立特约监察员制度,及时且必要。”中国纪检监察报刊文称。
庄德水认为,特约监察员制度建立在特邀监察员制度的实践基础上,从“特邀”到“特约”,虽然只是一字之差,但却体现了其背后的制度差异。“特邀”,具有临时性的意味,“特约”,则具有制度化规范的意味。
庄德水进一步解释说,特约监察员与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制度约束关系。也就是说,不应该把特约监察员看作是一种政治身份,而应该是一种政治责任,有利于更好地发挥监察员的监督作用。
在杜治洲看来,从特邀监察员到特约监察员,名称变了,但推动监察工作依法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一以贯之的努力没有变。
“扩容”后将更好收集民意民情
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工作办法》的规定,特约监察员主要从全国人大代表中优选聘请,也可以从全国政协委员,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代表,专家学者,媒体和文艺工作者,以及一线代表和基层群众中优选聘请。
此外,特约监察员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在各自领域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热心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在庄德水看来,从具有代表性的社会各阶层中发现和选拔特约监察员,说明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越来越重视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希望广泛听取民意,从而让纪检监察工作能够更加接地气。
接受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国家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工作办法》实施后,特约监察员的聘请工作会依法按部就班进行。
“我国监察体制改革提出监督全覆盖,国家监察委的监督要全覆盖,特约监察员的来源和范围也应该更加广泛,这样更能代表各行业和基层的声音。”庄德水说,“这种中国特色的社会监督制度运转起来后,将发挥特有的效应。”
杜治洲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国家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工作办法》的实施,为规范有序地组织开展特约监察员工作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必将有效推动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制度的实施将提高我国反腐败工作的社会性和人民性,真正让反腐败成为一项社会事业,让那些有责任心、有担当的人以特约监察员身份参与到反腐败事业中来,从而推动反腐败向纵深发展。”庄德水对《法制日报》记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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