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经济新闻)8月27日下午,电子商务法草案四审稿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据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介绍,为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是必要的。
而在此次电子商务法草案四审稿提请审议之前,浙江省发生了一起消费者在搭乘某在线打车平台的“顺风车”后,不幸被“顺风车”司机杀害的恶性事件,引发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如何让即将落地的电子商务法“长出牙齿”,成为能够有效保护电子商务消费者免受不法侵犯的利器?《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在8月28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分组审议环节中,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此献计献策,他们特别强调:保护消费者应该是第一位的工作。
电子商务经营者一部分信息应公开
“这个案件(上述“顺风车”司机杀人案件)在网上引起广泛关注,说法不一,不管哪一种说法,案件的发生及救援的延误,虽然有多种传闻,但是都与在线打车平台以保护司机隐私为由,延误提供嫌疑人信息有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彭勃在发言中提及了此次事件中各界反映比较强烈的“平台拒绝提供司机信息,导致破案出现延误”问题。
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对此,他建议,应在电子商务法中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一部分信息应有必要公开,“这场悲剧的作案车辆嫌疑人的车牌号、电话号码,这算不算隐私,值得商榷。所以,建议在电子商务法草案当中加入关于电子商务者隐私的规范。”
建议加入“电商平台建立健全投诉反馈机制”条款
此外,在此次恶性事件发生的过程中,该在线打车平台的客服未在事件发生后作出及时回应、甚至最初对警方的请求没有明确回应,也广受各界诟病。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郑功成提出针对性建议,建议草案中加上一款:电子商务平台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的投诉及反馈机制,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
“犯罪嫌疑人头天就被人投诉了,没有处理,第二天受害人的朋友又投诉了,警察也查询犯罪嫌疑人的相关信息,但均没有得到及时反馈,或被机械式、流程式语言回复,这说明电子商务平台的投诉及反馈机制是不健全的。电子商务平台不能为了节省劳工成本而放松这一机制,而是基于电子商务经营的特殊性,应当更加重视投诉处理机制。”他这样表示。
可采用“举证责任倒置”方式保护消费者
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杜玉波则从法理角度分析应如何在电子商务法中保护消费者权益。他指出,电子商务法草案第37条第1款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这样的规定表面上看对消费者保护有利,但由于消费者处于信息弱势地位,诉讼中要举证证明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比较困难,这将导致平台经营者的连带责任难以成立,实际上也将对消费者的保护不利。”他这样分析道。
因此,他提出建议,可否考虑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来规定平台经营者的连带责任构成。即“如果平台经营者不能证明其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当平台内经营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这样可以解决消费者举证不能的问题,有利于保护消费者。
(责编:李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