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民生周刊》、经济参考报等)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抓紧研究制定乡村振兴法的有关工作,把行之有效的乡村振兴政策法定化,充分发挥立法在乡村振兴中的保障和推动作用。记者日前从多位专家处获悉,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牵头,乡村振兴法目前已经启动了立法相关程序,到2020年之前有望正式发布。
据了解,现阶段各有关部门正紧锣密鼓地推进乡村振兴制度框架的建立。5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该规划不久后会全文印发。此外,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也正在研究制定中,目前初稿已经形成,今年也有望出台。而已经启动立法程序的乡村振兴法,正如中央一号文件所要求,重点将是通过法律的形式,保障乡村振兴的投入以及农民的相关利益。
“乡村振兴的投入和组织动员等都需要通过立法来保护,否则很难确保地方的积极性。通过立法强化,可以更好地保障乡村振兴战略所需要的土地、资金、人才等要素落实到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李国祥告诉记者。
有分析指出,乡村振兴战略的内容包罗万象,立法一定要和深化农村改革相结合,破除城乡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一方面,立法需要及时修改和废止不适应的法律法规,推动乡村要素自由流动;另一方面,立法也需要提前排除改革过程中可能遭遇的问题,例如耕地怎样能得到更好的保护等。
除了搭建制度框架外,乡村振兴其他方面的工作也在加速推进。以实施乡村振兴科技支撑行动为例,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员李全新表示,到2020年之前,我国将创设一批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构建一批因地制宜的综合技术模式,实施若干整县推进试点,打造30个乡村振兴科技示范县。还要围绕支撑引领乡村振兴实现质量发展、绿色发展、融合发展、创新发展,重点突破10项重大前沿颠覆性技术等。
一位业内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推进乡村振兴战略,中央分别提出了五大制度建设、五大体系建设和五大具体措施。其中制度建设中,有一项是目前正在改革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在具体措施中,也提出了要通过产业发展等,进一步把集体经济做强做大。值得一提的是,7月12日,农业农村部正式发文,同意吉林、江苏、山东等三个地区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整省试点,此外还有河北省石家庄市等50个地市、天津市武清区等150个县(市、区)也同时成为了试点单位。据悉,整省试点到2020年10月底结束,整市和整县试点到2019年10月底结束。
而围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我国也将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据农业农村部副部长、中央农办副主任韩俊表示,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法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架构、成员身份、权责关系等作出明确规定。随着农村集体资产总量不断增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市场竞争越来越频繁,对专门立法的需求也越来越迫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也是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的几项立法工作中的其中一项。
据悉,去年开始实施的《民法总则》已经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列为特别法人,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各地在推动地方立法方面也已经取得了一些积极进展,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人大都颁布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为全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提供了有益参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起草、制定是由农业农村部、中央农办牵头。
韩俊表示,下一步,要推动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列入国家立法规划,并尽快启动立法调研,深入研究集体成员确认,责任财产界定等重点难点问题,随后在调研基础上尽快启动法律草案的起草工作,对组织登记制度、成员确认和管理制度,组织机构设置和运行制度、资产财务管理制度、法律责任制度、监管制度等作出全面的规定。
相关链接:
乡村振兴需法治护航
国家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将推动农村和农业现代化,让农民过上文明富裕的美好生活。
从当前实践看,要做好乡村振兴这篇大文章,尽快完善法律规章,让法治护航乡村振兴,十分迫切。
譬如,在一些地方,协议约定的土地流转30年,一些农民朋友看到投资经营者利润可观,就反悔了,以流转价格低为由,要求取消协议;也有一些投资经营者,找各种理由,不按协议约定,按时给农民流转费。随着类似案例的增多,如处理不及时,将影响乡村振兴的正常节奏和健康步伐。
凡此种种,凸显了双方缺乏契约精神、守法意识。所以,有必要关注农民以及投资经营者,增强契约精神和合同意识。而最根本的解决之道,还是要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法治护航乡村振兴。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提出“建设法治乡村”,“法治乡村”首次写入中央一号文件,强调通过法律手段,既维护农民权益也维护投资经营者权益,从而实现各方利益主体的互利共赢。
党的十九大报告对制定乡村振兴法有明确论述。今年全国两会,全国人大又修改有关法律,授权一些地方拥有制定地方性法律法规的权力。湖南省政府法制办党组书记、主任肖迪明认为,这些举措为地方出台有关乡村振兴方面的法律法规提供了根本遵循,各个地方可以根据本地的乡村振兴发展需要,尽快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不久前,在一次关于乡村振兴的会议上,肖迪明呼吁:乡村振兴,法治保障很关键。
肖迪明曾经是一名法官,在审理涉农案件以及和老乡交流时,他发现: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统分结合的经营体制下,土地是农民生存、农村稳定的最重要生产资料。但土地是有限的,如果仅仅靠耕地,致富比较难,所以,农民要想致富,就要离开土地。但让农民彻底告别土地,也有个稳定的问题。所以,通过土地流转,适度规模经营,实现农业的产业化发展,是解决“三农”既稳又富的好办法。这是乡村振兴战略的基础。
实现乡村产业兴旺,需改变农业生产结构,也就是农业也需要供给侧改革。实现农业供给侧改革,需要更多的资本、技术、人才流向农业、流向农村。比如基于互联网的农业产业的发展模式,也就是产业创新发展,肯定就要突破原来的条条框框。以法制和法治,保障乡村振兴各参与主体的权利,保障乡村振兴总体目标的落实。
产业兴旺和生活富裕需要法治护航,而生态宜居、乡风文明和治理有效更需法治保障。
笔者注意到,近年来,许多地方农村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一个重要的标志就是钢筋水泥房取代了土坯瓦房。但是,也存在一个普遍的现象,就是由于乡村建设规划法律法规的缺失,一些农村新建的房子,总体看杂乱无章,深入看,生活配套不全、功能缺失,要达到生态宜居,还需要花大力气进行改造。
从某种意义上看,生态宜居对应的是硬环境,而乡风文明对应的是软环境,硬环境需要生态环保方面的法律约束,而软环境需要保留好的传统,破除陈规陋习。达到这些目标,都离不开法治的保障。
(责编:王乐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