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相关领域专家参与法规起草
合法性审批实行“一个口子对下”
(湖南日报)5月29日下午,湖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南省地方立法条例》的决定(草案)进行分组审议。在经过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前两次审议和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决定草案对于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规范立法程序,完善立法机制作了进一步完善和明确。
为克服地方性法规草案由部门起草可能导致的部门利益法制化倾向,决定草案要求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同时,进一步健全法规起草机制,规定湖南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工作,协同参与起草单位组织的调研活动。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起草;专业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为充分发挥湖南省人大代表的作用,决定草案还增加了审议、修改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征求湖南省人大代表意见,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省人大代表参加的规定。
以往对于市州人大报批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均先由湖南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的报告,再由法制委作审查结果的报告。为简化合法性审查批准程序,决定草案在广泛听取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拟采用“一个口子对下”模式,即:审查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均由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进行指导、征求有关专门委员会和湖南省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由法制委向常委会全体会议作审查报告。对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审查指导,则统一由湖南省人大民侨外委征求法制委和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意见,并作审查报告,法制委不再作审查结果的报告。
此外,决定草案还完善了地方性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内容,增加了召开论证会、听证会、征求市州人大和有关部门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具体要求。
(责编:曹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