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讯)针对网络安全法和信息保护立法问题,在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的立法工作采访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王瑞贺回应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会同有关方面对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论证。
王瑞贺表示,这些年从全国人大立法角度来讲,对信息保护方面的立法很重视。在2012年的时候,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2013年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09年和2015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和修正案(九),还有2017年制定民法总则,都对个人信息保护作了规定,特别重要的是2016年通过了网络安全法,在原来加强网络信息保护决定的基础上将个人信息保护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充实完善了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规则,强化个人信息收集、使用主体的保护责任。这些规则与国际上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则都是一致的。
网络安全法实施以后,相关方面还通过了一些配套的规定和标准,更加重视个人信息保护工作。“两高”还颁布了《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法律适用;安部在全国部署了开展打击整治网络侵犯个人信息犯罪的专项行动,对非法获取、倒卖公民个人信息以及利用个人信息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大打击力度。
“当然现在个人信息被滥用的情况尚未得到根本遏制,个人信息保护的形势依然严峻,社会也普遍关注,每年两会的时候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都提出了很多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立法的议案、建议和提案”,王瑞贺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会同有关方面再深入总结网络安全法等法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对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有关问题进行认真研究、论证,针对互联网、大数据发展的新特点、新形势,进一步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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