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刑法立法研拟、制定、修正之演进历程中,广大社会公众始终发挥着独特作用。社会公众参与刑法立法,是民众行使参与立法权的体现,也是实现立法民主的重要形式。事实上,我国宪法和立法法均明确肯定了社会公众参与刑法立法的正当性,为社会公众参与刑法立法创造了必要的条件。在此,就社会公众参与刑法立法的路径与方法试作探讨。
关于社会公众参与刑法立法的路径。从我国刑法立法实践来看,社会公众参与刑法立法大致有直接参与和间接参与两种路径。其中,直接参与是主要形式,间接参与则是必要补充。
社会公众的直接参与,也就是广大社会公众通过立法机关所开通的渠道,针对有关草案直接向立法机关提出意见。由于制度以及立法机关的认识等原因,立法机关公布有关草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做法并无太长历史。在制定刑法修正案(七)的过程中,立法机关第一次公布草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为了进一步扩大公民对立法工作的有序参与,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于2008年作出了今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一般都予以公开,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的决定。据此,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修正案(七)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将草案及草案说明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此后,在制定刑法修正案(八)的过程中,立法机关延续了这一做法。特别是在制定刑法修正案(九)的过程中,立法机关还在二次审议后将草案二审稿再次予以公布,开创性地扩大了征求意见的范围。所以,刑法修正案(九)二次审议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共有76239位网民通过网络提出了110737条意见,社会公众参与刑法立法的积极性可见一斑。而且,公众所提的一些意见也被立法机关所考虑和采纳。例如,对于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之规定,社会公众和有关方面提出,应增加一定的限制条件以适应实践中的各种复杂情况。最终,法律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增加了“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的例外性规定。
社会公众的间接参与,是指社会公众通过联系全国人大代表并由全国人大代表履行相关职责的方式,将自己关于刑法立法的意见代为提出。具体而言,大致有三种具体形式:
其一,在全国人大会议召开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关于刑法方面的议案或建议。根据立法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召开期间享有提案权和提出建议权。在我国刑法立法实践中,全国人大代表针对刑法立法所提出的议案和建议一直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开展刑法修正案起草工作的重要原因和根据之一。
其二,在全国人大会议召开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对刑法方面的草案进行审议和表决。这主要体现在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制定1979年刑法以及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对1979年刑法进行全面修订的过程中。
其三,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刑法修正案过程中就刑法立法问题提出意见。根据我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全国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并且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将法律草案发送相关领域的全国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因此,全国人大代表可以在审议与刑法有关草案的阶段表达相关意见。
关于社会公众参与刑法立法的方法。社会公众参与刑法立法的方法多种多样,其中最为常见的便是通过媒体对刑法立法产生影响。
在近些年,我国刑法立法的实践中,社会公众通过媒体对刑法立法产生影响的过程大致如下:某一社会事件发生——民众知悉并通过各种手段进行传播——媒体对事件进行报道——社会公众广泛关注,产生一定的内心倾向并形成一定的共识,民意初步形成——媒体对事件进行深度挖掘,呈现新的事实或引领公众关注深层次问题——民意继续发展乃至发生变化——有关主体提出立法动议。在这一过程之中,社会公众和媒体可以说是一种相互共赢的关系,社会公众通过媒体来表达自己的态度和意见,而媒体则通过社会公众的关注扩大社会影响力,实现以正确的舆论导向引导公众,促进社会问题解决,发挥完善立法规定等作用。当然,近年来,网络媒体尤其是微信、微博等网络自媒体的发展,在网络自媒体中,网民所发出的信息可能在很短时间内便产生巨大影响。更为关键的是,社会公众在知悉有关事件后,也可以通过网络自媒体直观地、可视化地向世人表达自己的态度和想法。可以说,社会公众之所以能对刑法立法产生影响,也正是通过媒体发挥作用的。
总之,在我国当前阶段,立法机关和有关方面既要对社会舆论保持应有的理性,尽量审慎而客观地分析和采纳舆论中的有关意见,同时,也应进一步修复和拓展社会公众参与刑法立法的渠道,使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多种法定渠道发声。最为关键的是,要保障社会公众“知情”和“参与”的民主权利。在今后我国刑法立法过程中,我们应该围绕这两方面不断完善刑法立法程序,使广大社会公众真正能够参与到刑法立法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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