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网2月22日消息:22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明确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办法》要求村民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委员会。进一步突出村民委员会作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组织载体等特点,突出村民委员会开展或者协助政府开展公共管理、公共服务、公共安全等新任务。同时对村民小组组长的职责也作了丰富和完善。
强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办法》着重从几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村务公开方面,完善了公开范围的规定,明确应当公开的事项,增加组务公开内容,细化了村民查询的规定。二是村务监督委员会方面,对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推选、任职条件、任职回避、出缺增补等作了细化规定,还规定了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履行的监督职责、相应的履职保障、对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开展监督的具体办法等。三是民主评议方面,细化了评议对象、评议组织和评议结果的运用。四是经济责任审计方面,对审计事项、组织实施和审计结果公布等作了补充完善。
推进农村社区建设
《村委会组织法》2010年修订时增加了农村社区建设的相关内容,中央和本市的相关文件也对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提出要求。为此,《办法》新设一章,在建立农村社区服务体系;推进农村社区民主协商;建设农村文化;打造农村人居环境;开展农村综合治理;开展农村法治建设等方面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