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专门委员会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重要组成部分。202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进一步细化了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强化了人大代表的履职保障,充分体现了人大专门委员会在地方人大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推进新时代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制度的优化与完善,首先要明确其法律性质和职责定位。按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审查把关作用;二是在常委会审议工作中的智囊参谋作用;三是在监督和支持“一府一委两院”工作中的推进作用;四是对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维护作用。在实际运行中,应当厘清两组关系:其一,人大专门委员会与同级人大常委会的关系。人大常委会是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而人大专门委员会是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主要协助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其二,人大专门委员会与常委会工作机构的关系。人大专门委员会主要是代议机构,实行“集体议事”“集体决定”“一人一票”的运行机制;人大常委会承担“沟通”“协调”“联系”等职能,实行“首长负责制”。可见,人大专门委员会在人大及其常委会开会及闭会期间不间断开展工作,不仅健全了人大机关的议事机制,保障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议事效果,并且弥补了会期制度对人大工作的局限。
当前,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围绕人大及常委会重点任务,善于谋划、敢于担当,为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职发挥了重要辅助和保障作用。与此同时,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在实践中也面临机构设置不科学、人员结构不合理、职责定位不明确、履职保障难落实等问题。加快推进新时代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制度的优化与完善、发挥好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作用,是提高人大工作效能的切入点,也是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有力抓手。
细化制度规定,健全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机构设置。现行地方组织法仅对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进行了授权性规定,对于专门委员会设立的前提、原则、规范、类别、数量及名称等并未作出具体细化,影响了专门委员会的功能发挥。例如,由于法律规定的不明晰,各地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缺乏法律依据,导致工作程序繁简不一,影响专门委员会工作的效率与质量。又如,地方各级人大专门委员会在机构设置上不完整,重点设置法律、经济、教育等专门委员会,而环境、外事等方面缺少专业人员。对此,一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尽快制定和出台地方性的人大专门委员会机构设置办法,建立统一的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设立和运行指导制度。二是强化程序要求,优化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运行机制和议事规则,充分考量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设立的科学性和可行性,进一步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行机制,提高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三是平衡组织机构,优化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组织架构。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机构设置不能完全照搬上级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设立标准,要坚持实事求是,根据地方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专门委员会的设立模式和数量。
发挥专业优势,优化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人员结构。优化人员配备是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队伍建设的关键所在。但目前一些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存在专业性不强、年龄结构不合理、专职化程度不高等问题,难以保障专门委员会经常性地开展工作,与专门委员会设立的初衷相悖。例如,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兼职委员人数较多,会议出席率不高,有时会出现各项决议未经过严格审议即形成决议稿,未充分反映会议意见。又如,有的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工作上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难以保障工作的执行。针对上述问题,一是建立专业化工作队伍,充分发挥专业优势,选任具有专业知识储备的优秀人才担任专门委员会委员,保障专业人员比例,以满足专门委员会工作要求。二是优化人员年龄结构,保障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成员形成“老、中、青”的年龄结构梯队,减少人员频繁变动而导致的工作效率低下。三是提高专职委员占比,进一步保障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实效。一方面,通过建章立制合理设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年龄、资格,明确专门委员会专职人员与兼职人员的职责分工和管理要求;另一方面,适当增加专门委员会专职委员的编制,形成一支专业性强的专职委员工作队伍。
明确职能分工,理顺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职责定位。明确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法律性质和职责分工是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作用的基础,决定了专门委员会履职能力和效果。但是地方组织法仅对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职责作了笼统规定,导致在实践中出现专门委员会与常委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甚至各专门委员会之间重大工作相互推诿或“撞车”的现象。特别是在专门委员会设置较少的一些区县,工作委员会代行专门委员会部分职责的现象时有发生,专门委员会的职能作用存在被弱化的情况。鉴于此,一方面,尽快完善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条例,明确专门委员会的职能职责,推进专门委员会扎实做好议案审议及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发挥专门委员会专业性优势;另一方面,进一步明确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关系结构,厘清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与常委会、常委会工作机构以及各专门委员会之间的职责分工,突出专门委员会的主体地位,理顺专门委员会与其他机构之间的关系,推动形成相互分工协作、促进制约的工作格局。
提高工作实效,强化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履职保障。专门委员会职责的履行直接关乎人大工作的实效,但是由于缺乏相关工作机制,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在议案审议、备案审查、组织监督中的作用未充分发挥,导致工作程序存在不规范,工作成效还不够显著。对此,一是建立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工作机制,推动代表联络站的规范化建设,加强人大代表工作能力建设,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积极邀请代表参与立法、监督等各项工作,健全吸纳民意、汇集民智工作机制,更好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二是健全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监督机制,落实代表意见办理成效,在重点领域、中心工作中不断加强跟踪监督、持续监督,认真抓好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充分发挥专业领域代表作用,高质量办理代表意见,提升代表工作水平。三是完善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履职管理办法,提高专门委员会依法履职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一方面,加强对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培训力度,鼓励各位委员深入实践开展调查研究,不断提高专业能力和实践本领。另一方面,加强对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督促考核,注重思想政治建设和纪律作风建设,完善履职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对于经常不参与会议、活动,不主动联系代表的委员进行督促,并将其参与会议、联系代表、提出意见建议的情况纳入考核,提高依法履职成效。(章玉洁)
(来源:学习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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