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党、人民团体推荐
一是政党、人民团体向选区推荐的候选人不能超过选区应选代表名额,一般以向一个选区推荐1名代表候选人为宜,且一般应推荐到应选2至3名代表的选区去参选,不宜推荐到只选1名代表选区,以保障选民的提名权利。
二是凡选民已经联名推荐为代表候选人的,政党和人民团体可以不再提出。这样既减少了政党和人民团体推荐的名额,又尊重了选民的权利。为了避免重复提名,政党和人民团体可以在选民联名提名之后再进行提名。
三是被推荐到选区参加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到该选区参加选举活动,但不得担任该选区的选举工作人员。
四是县、乡两级各政党、人民团体单独或者联合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主要是着眼于县、乡两级政权班子建设,所推荐的人选,需要担任党委主要领导人员、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政府主要领导人员、乡级人大主席、副主席外,民主党派领导人员、无党派知名人士和有关方面的代表人物,总数不超过代表总名额15%-20%为宜。除党委的主要领导,政府其他部门的负责人一般不宜推荐为代表候选人。
(二)选民联名推荐
一是选民10人以上联名,是指选民10人(含10人)以上一起联合签名,不是将各选民小组所提同一代表候选人的选民简单相加。
二是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联名提名候选人不受选民小组的限制,可以在本选区内跨选民小组征集联名,但不得到本选区以外去征集联名。
三是选民联名提名推荐的候选人,一般应当是本选区的选民。不是本县乡的选民,不能推荐为代表候选人。如果是政党、人民团体拟将某甲选区的选民推荐到乙选区参选,一般应当将该候选人的选民关系从甲选区转移到乙选区,使其成为乙选区的选民,如果是选民联名提名推荐的可以不转移选民关系。
(三)被推荐者不接受提名情况。
选民10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候选人,法律没有规定是否要征求被提名者的意见。如果被提名者不接受提名,表示不当候选人时,可做提名者的工作,说明理由,提名者应尊重被提名者的意见。如果提名者同意撤回,可以不列入候选人名单,如果提名者坚持要提,仍应列入候选人名单,但要向选民说明被提名者不同意当候选人的情况。
(责编:江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