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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市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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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不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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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由主席团主持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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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协助基层政府工作,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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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人大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由大会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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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常务委员会的决议,须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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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地方人代会选举和通过决议,以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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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省级代表二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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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代表两次不出席本级人代会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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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时,人大常委会委员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