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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选民或者选举单位不能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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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级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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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民族乡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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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民可以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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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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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目前,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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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代表选出后两个月内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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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一府两院”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闭会期间,可以不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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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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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人大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可不向社会公布。